(2016)粤0303民初20668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12-02
案件名称
广东中大职业培训学院诉被告刘贻毅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东中大职业培训学院,刘贻毅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303民初20668号原告:广东中大职业培训学院,住所地广州市海珠区新港西路135号中山大学科技园综合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244000799396463Q。法定代表人:凌翔。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邓敏。被告:刘贻毅。委托诉讼代理人:梁真民。委托诉讼代理人:肖瑶。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广东中大职业培训学院诉被告刘贻毅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东中大职业培训学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7171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钱 松人民陪审员 王大岩人民陪审员 谌小英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本件与原件核对无异书 记 员 粟 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