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新4323执14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林春生与被执行人成山川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福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林春生,成山川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福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新4323执142号申请执行人林春生,男,汉族,1970年2月28日出生,系新疆木森有限责任公司部门经理,住福建省永春县。被执行人成山川,男,汉族,1975年3月10日出生,个体工商户,住新疆福海县。本院在执行申请人林春生与被执行人成山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成山川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2条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中止(2013)福民初字第370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卡玛里别克审判员 张 培 玉审判员 郑 福 洋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贾 银 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