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19民初4699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胡某某与杨某某法定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某某,杨某某
案由
法定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9民初4699号原告胡某某,女,汉族,1942年12月1日出生,住重庆市南川区。被告杨某某,女,汉族,1964年9月16日出生,住重庆市南川区。原告胡某某诉被告杨某某法定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2日立案。本院于2017年7月12日向原告胡某某送达了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原告胡某某未在指定的期限内交纳诉讼费,也未提交缓交、减交或者免交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胡某某撤诉处理。审判员 肖雯雯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章弋航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