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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19民初4699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胡某某与杨某某法定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某某,杨某某

案由

法定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9民初4699号原告胡某某,女,汉族,1942年12月1日出生,住重庆市南川区。被告杨某某,女,汉族,1964年9月16日出生,住重庆市南川区。原告胡某某诉被告杨某某法定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2日立案。本院于2017年7月12日向原告胡某某送达了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原告胡某某未在指定的期限内交纳诉讼费,也未提交缓交、减交或者免交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胡某某撤诉处理。审判员  肖雯雯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章弋航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