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12民终1396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11-07
案件名称
梁小华、广东高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利支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肇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梁小华,广东高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利支行,高要市金利镇骏华金属五金制品有限公司,周少芳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2民终139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梁小华,男,1962年2月18日出生,汉族,住肇庆市高要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德能、罗峻坡,分别为广东硕源律师事务所律师、实习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广东高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利支行,住所地肇庆市高要区金利中心城区。负责人:梁锐文,该支行行长。原审被告:高要市金利镇骏华金属五金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肇庆市高要区金利镇金盛工业园(肇星五金表面处理工业园)。法定代表人:周少芳。原审被告:周少芳,女,1962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住肇庆市高要区。上诉人梁小华因与被上诉人广东高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利支行、原审被告高要市金利镇骏华金属五金制品有限公司、周少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肇庆市高要区人民法院(2016)粤1283民初164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梁小华于2017年8月1日因双方已达成一致的和解方案而向本院提出撤回其上诉。本院认为,梁小华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梁小华撤回上诉;二、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1116元,减半收取558元,由梁小华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邓 成 明审 判 员 任 喜 跃代理审判员 欧阳平平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法官 助理 李 结 琼书 记 员 陈 唐 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