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924民初143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8-02-27
案件名称
盐城超越交通设施工程有限公司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邳州支公司、朱道清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射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射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盐城超越交通设施工程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邳州支公司,朱道清,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盐城中心支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李沧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第七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射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924民初1431号原告:盐城超越交通设施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射阳县海通镇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彭明珠,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丁雨尧,江苏公正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江美红,江苏公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邳州支公司,住所地江苏省邳州市建设北路东侧、黄海路北侧。负责人:王丰,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唐为先,公司法律顾问。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海,江苏元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朱道清,男,1961年7月20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射阳县。被告: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盐城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江苏省盐城市迎宾南路188号中信大厦11层。负责人:张如旭,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东,该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晖,江苏经法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李沧支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文昌路26号。负责人:陆琪,副总经理。原告盐城超越交通设施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超越交通”)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邳州支公司(以下简称“人民财保邳州支公司”)、朱道清、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盐城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天安财保盐城支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李沧支公司(以下简称“人民财保李沧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2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超越交通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江美红,被告人民财保邳州支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海,被告天安财保盐城支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东、陈晖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朱道清、人民财保李沧支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依法缺席审理。后裁定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又于2017年5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超越交通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丁雨尧,被告朱道清、天安财保盐城支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东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人民财保邳州支公司、人民财保李沧支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依法缺席审理。原告曾以刘成林、龚明、青岛琪通达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琪通达物流”)为被告,后撤回对刘成林、龚明、琪通达物流的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超越交通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赔偿原告财物损失合计10846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6年4月7日11时,田冠全驾驶乘坐龚明的苏C×××××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苏CX**挂号重型普通半挂车,沿国道228线由南向北行驶至与射阳县临海镇八双线交叉路口时,在处置路面情况过程中越过道路中间绿化隔离带,于国道228线西侧快车道内与相对方向行驶赵显进驾驶的鲁B×××××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鲁BRX**挂号重型集装箱半挂车相撞,随即跟在赵显进所驾车辆后边由北向南亦在快车道内行驶朱道清驾驶的苏J×××××号小型轿车撞上赵显进驾驶的鲁B×××××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鲁BRX**挂号重型集装箱半挂车的尾部造成交通事故,造成赵显进当场死亡,龚明、田冠全受伤,三车损坏及鲁BRX**挂号重型集装箱半挂车所载货物部分损坏,造成我司道路设施损坏计35846元。射阳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田冠全承担此事故的主要责任,朱道清承担此事故的次要责任,赵显进、龚明、超越交通均无责任。田冠全驾驶的苏C×××××号重型半挂牵引车在人民财保邳州支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50万元不计免赔商业三者险,苏CX**挂号重型普通半挂车在人民财保邳州支公司投保了5万元不计免赔商业三者险。朱道清驾驶的苏J×××××号小型轿车在天安财保盐城支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100万元不计免赔商业三者险。赵显进驾驶的鲁B×××××号重型半挂牵引车在人民财保李沧支公司投保了交强险。我司已与龚明达成赔偿协议。人民财保邳州支公司辩称,对事故的发生无异议,但田冠全驾驶的车辆应是苏C×××××号、挂车无异议,主、挂车的被保险人是刘成林,刘成林和田冠全、龚明之间的关系由法院审查,请法院审查涉案人员驾驶证、行驶证以及相关资格。诉讼费、鉴定费,我司不承担。天安财保盐城支公司辩称,对事故的发生无异议,对交警部门的责任认定有异议,本起事故死者赵显进在事故中应承担相应的事故责任。朱道清驾驶的车辆在两辆大货车相撞之后才追尾死者赵显进所驾驶的车辆,与赵显进的死亡没有因果关系,北京中机司法鉴定中心作出鉴定意见,我们要求对赵显进是否在两辆大货车相撞之后立即死亡进行鉴定。肇事车辆在我司投保了交强险和100万元不计免赔商业三者险。我司在本案中不应承担赔偿责任。朱道清辩称,我的答辩意见同天安财保盐城支公司的答辩意见。人民财保李沧支公司辩称,涉案鲁B×××××号重型半挂牵引车在我司投保了交强险和100万元不计免赔商业三者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限内。请法庭审核该车的行驶证、驾驶证是否在有效期内,否则我司不予赔偿;如该车辆的驾驶员有酒驾行为,或事故发生后未及时报案擅自离开事故现场的行为,我司亦不予赔偿。我司所承保车辆的驾驶员赵显进在本起事故中无责,故我司仅在交强险无责赔付限额内最高赔偿超越交通100元,但在一并审理的其它案件中我司已足额赔付100元,将不再赔付,请人民法院予以认可。诉讼费我司不予承担。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6年4月7日11时许,田冠全驾驶乘坐龚明的苏C×××××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苏CX**挂号重型普通半挂车沿国道228线由南向北行驶至与射阳县临海镇双八线交叉路口时,在处置路面情况过程中越过道路中间绿化隔离带,于国道228线西侧快车道内与相对方向行驶赵显进(1978年10月6日生)驾驶的鲁B×××××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鲁BRX**挂号重型集装箱半挂车相撞,随即跟在赵显进所驾车辆后边由北向南亦在快车道内行驶朱道清驾驶的苏J×××××号小型轿车撞上赵显进驾驶的鲁B×××××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鲁BRX**挂号重型集装箱半挂车的尾部造成交通事故。事故造成赵显进当场死亡,龚明、田冠全均受伤,三车损坏及鲁BRX**挂号重型集装箱半挂车所载货物部分损坏,事故路段部分道路设施损坏。射阳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对该起事故作出射公交认字[2016]第057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田冠全承担此事故的主要责任,朱道清承担此事故的次要责任,赵显进、龚明、超越交通均无责任。苏C×××××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苏CX**挂号重型普通半挂车登记车主系刘成林,结合田冠全在交警部门的谈话笔录和龚明在庭审中的陈述,可以认定该车辆的实际车主系龚明,田冠全系龚明雇佣的驾驶员。苏C×××××号重型半挂牵引车在人民财保邳州支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50万元不计免赔商业三者险,苏CX**挂号重型普通半挂车在人民财保邳州支公司投保了5万元不计免赔商业三者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限内。本院于2016年11月28日作出(2016)苏0924刑初439号刑事判决书,判决:田冠全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刑期自2016年8月30日起至2018年4月29日止。田冠全在事故中受伤,共用去医疗费10255.04元,田冠全要求在保险公司赔偿限额内按比例预留治疗费用的份额。朱道清驾驶的苏J×××××号小型轿车在天安财保盐城支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100万元不计免赔商业三者险。琪通达物流系鲁B×××××号重型半挂牵引车车主,该车辆在人民财保李沧支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100万元不计免赔商业三者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限内。另查明,此事故共造成超越交通财物损失计35846元,龚明已赔偿超越交通财物损失25000元,且履行完毕,尚10846元未得到赔偿。又查明,本起事故死者赵显进的近亲属赵广文、李史香、陈红、赵兰、赵先睿已另案诉讼,本院在(2017)苏0924民初1457号案件认定赵显进的近亲属赵广文、李史香、陈红、赵兰、赵先睿因赵显进死亡造成的损失为:丧葬费33600元、死亡赔偿金1204255元、处理丧事人员误工费990元、交通费1600元,合计1240445元。本起事故另一伤者龚明已另行诉讼,本院在(2017)苏0924民初1423号案件认定龚明的损失为:医疗费37350.37元、营养费81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16元,合计38376.37元;误工费19801元、护理费6558元、残疾赔偿金248942元、交通费500元,合计275801元。本起事故造成琪通达物流财物损失已另行诉讼,本院在(2017)苏0924民初1458号案件认定琪通达物流的财物损失为153150元。再查明,朱道清曾以刘成林、龚明、田冠全、人民财保邳州支公司、琪通达物流、人民财保李沧支公司为被告,后撤回对刘成林、龚明、田冠全、人民财保邳州支公司、琪通达物流、人民财保李沧支公司的诉讼。龚明车辆损失已由人民财保邳州支公司予以赔偿。上述事实有当事人的陈述,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江苏后羿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委托书、射阳县临海高等级公路建设指挥部委托书、G228+K2604+900交通事故安全设施修缮清单、事故现场照片、发票等证据在卷证实。本院认为,1.民事主体的财产权受法律保护。田冠全驾驶的苏C×××××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苏CX**挂号重型普通半挂车与赵显进驾驶的鲁B×××××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鲁BRX**挂号重型集装箱半挂车相撞,随即朱道清驾驶的苏J×××××号小型轿车撞上赵显进驾驶的鲁B×××××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鲁BRX**挂号重型集装箱半挂车的尾部造成交通事故,给超越交通造成部分道路设施损坏,所受到的损失应当得到赔偿。2.射阳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采信。天安财保盐城支公司提交的《北京中机车辆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系单方委托,结合本院与交警部门的咨询意见,朱道清、天安财保盐城支公司抗辩朱道清在本起事故中不承担责任的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3.田冠全驾驶的苏C×××××号重型半挂牵引车在人民财保邳州支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50万元不计免赔商业三者险,苏CX**挂号重型普通半挂车在人民财保邳州支公司投保了5万元不计免赔商业三者险;朱道清驾驶的苏J×××××号小型轿车在天安财保盐城支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100万元不计免赔商业三者险;赵显进驾驶的鲁B×××××号重型半挂牵引车在人民财保李沧支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100万元不计免赔商业三者险。田冠全在该事故中承担主要责任、朱道清承担次要责任,赵显进无责任。本起事故同时造成赵显进死亡,龚明、田冠全受伤,超越交通、琪通达物流财物损失,故各受害方应在相应的承保保险公司交强险责任限额内按损失比例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商业三责险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多个受害方亦应根据受损金额按比例赔偿),仍有不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由侵权人赔偿。超越交通的损失首先由人民财保李沧支公司在交强险无责赔偿限额内赔偿超越交通财物损失100元;余额10746元(10846-100),由人民财保邳州支公司在交强险赔偿限额内按损失比例赔偿超越交通财物损失131元[10746÷(10746+153150)×2000],由天安财保盐城支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按损失比例赔偿超越交通财物损失131元[10746÷(10746+153150)×2000];超出部分10746元(10615-131-131),由龚明依责承担70%,即7339元(10484×0.7),该部分赔偿责任由人民财保邳州支公司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在商业三者险限额内按比例赔偿4800元[7594÷(7339+104588+728925)×550000];由朱道清按责承担30%的赔偿责任,该部分赔偿责任由天安财保盐城支公司在商业三者险限额内按比例赔偿3145元(10484×0.3)。综上所述,人民财保李沧支公司在交强险无责赔偿限额内赔偿超越交通财物损失100元;人民财保邳州支公司在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限额内按比例赔偿超越交通4931元(131+4800);天安财保盐城支公司在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限额内按比例赔偿超越交通3276元(131+3145)。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㈠项,《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四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道路交通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第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邳州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盐城超越交通设施工程有限公司支付赔偿款4931元;二、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盐城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盐城超越交通设施工程有限公司支付赔偿款3276元;三、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李沧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盐城超越交通设施工程有限公司支付赔偿款100元;以上赔偿款项汇至-户名:盐城超越交通设施工程有限公司,账号:3209242701201000632844,开户行:江苏射阳农村商业银行营业部;四、驳回原告盐城超越交通设施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0元,由盐城超越交通设施工程有限公司负担150元,朱道清负担35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孔玲玲代理审判员 边海凤人民陪审员 施建中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 记 员 孙晶晶附录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2.《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四十八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道路交通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同时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以下简称“商业三者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同时起诉侵权人和保险公司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下列规则确定赔偿责任:(一)先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二)不足部分,由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三)仍有不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由侵权人予以赔偿。被侵权人或者其近亲属请求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优先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第二十二条同一交通事故的多个被侵权人同时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各被侵权人的损失比例确定交强险的赔偿数额。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