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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7民终1629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11-09

案件名称

徐爱忠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张家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徐爱忠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7民终1629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徐爱忠,女,1968年3月6日出生,汉族,现住怀来县。委托诉讼代理人:何雨潇,女,住天津市和平区。天津市光阳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推荐。上诉人徐爱忠因劳动争议一案,不服河北省怀来县人民法院(2017)冀0730民初968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7月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徐爱忠上诉请求:依法撤销怀来县人民法院(2017)冀0730民初968号民事裁定书,将本案发回一审法院予以审理。事实和理由:一审法院的裁定没有法律依据,长城衬衫厂的破产和职工档案关系是由四被告负责和保管的,四被告与上诉人存在其他“劳动关系”。一审徐爱忠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怀来县发展改革委员会、怀来县工信和信息化局、怀来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怀来县失业所四被告向我交付“劳动人事档案”;2.若四被告不能够向我交付“劳动人事档案”,请法院依法判令四被告赔偿我有关损失。事实和理由:四被告系“劳动人事档案”保管的义务人,相互有传递关系。我于1983年在怀来县长城衬衫厂参加工作。1993年我因孩子问题向衬衫厂请事假至衬衫厂申请破产,双方一直未办理解除劳动关系手续。衬衫厂破产后,没有对我给予任何通知和安置。此后,我听说政府对失业人员有政策性补贴,先后向四个被告寻找档案,均未能找到,且无人给予有效答复。为保障自己今后能依法享有养老及相关待遇,于日前申请劳动仲裁,因不服仲裁委的不属于劳动人事争议处理范围的仲裁结果,依法向法院提起诉讼。一审法院认为,劳动争议案件是指劳动者个人与其形成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之间发生的纠纷案件,即为劳动争议案件,适用《劳动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进行调整。而该案中,与起诉人徐爱忠形成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为怀来县长城衬衫厂,并不是其所起诉的四被告,故本案不是劳动争议案件,本院不应予以受理。一审法院裁定如下:对徐爱忠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其中第六项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是指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徐爱忠上诉理由表明诉求的四被告与其存在其他“劳动关系”缺乏法律、法规依据,不属于法律、法规规定的劳动争议范围。综上,徐爱忠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一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姜红有审判员  刘亚峰审判员  王 潇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卢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