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182刑初10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吴正龙交通肇事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明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明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正龙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明光市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182刑初101号公诉机关安徽省明光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吴正龙,男,1947年11月6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安徽省明光市人,住安徽省明光市。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4月17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安徽省明光市人民检察院以明检刑诉[2017]11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吴正龙犯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4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在审理过程中,明光市人民检察院以证据不足为由,决定撤回起诉。本院认为:明光市人民检察院的撤诉理由正当,本院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明光市人民检察院撤回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五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孙体玉人民陪审员 胡广如人民陪审员 吴广明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 记 员 冯天然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二条宣告判决前,人民检察院要求撤回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审查撤回起诉的理由,作出是否准许的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