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鲁0783执794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山东寿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郭兴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寿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寿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783执794号申请执行人:山东寿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寿光市银海路1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00165696878D1-1。法定代表人:颜廷军,董事长。被执行人:郭兴智,男,1967年12月22日生,汉族,住寿光市。本院在执行山东寿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郭兴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该案(2016)鲁0783民初3173号民事判决书已立案执行,为保证该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郭兴智的银行存款450000元或查封(扣押)相应财产。(详见查封清单)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张春晖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马桂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