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11民初4336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吕法普与逄增全、山东金泰山水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胶南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法普,逄增全,山东金泰山水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胶南分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11民初4336号原告:吕法普,男,汉族,1956年12月16日出生,住青岛市黄岛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昌进,山东方恒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马云飞,山东方恒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逄增全,男,1970年1月1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青岛市黄岛区。被告:山东金泰山水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胶南分公司,住所地青岛市黄岛区琅琊台省级旅游度假区管委大楼。负责人:崔延云。本院在审理原告吕法普与被告逄增全、山东金泰山水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胶南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告下落不明,原告未提供该被告的确凿地址,本院于2017年7月18日通知原告于7日内交纳公告费用,原告未在指定期限内交纳公告费。本院认为,原告未于本院指定期限内交纳公告费,本案应按撤回起诉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本案案件受理费3020.00元,退回原告。审 判 长 庄 照人民陪审员 程善林人民陪审员 李明贵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 记 员 徐 倩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