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0111刑初158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9-25
案件名称
马文田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兰州市红古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文田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
全文
甘肃省兰州市红古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甘0111刑初158号公诉机关兰州市红古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马文田,男,汉族。2017年2月22日因本案被取保候审。兰州市红古区人民检察院以红检公诉刑诉【2017】12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马文田犯诈骗罪,于2017年7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兰州市红古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党仁霞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马文田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兰州市红古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7月3日至2016年10月22日,被告人马文田在兰州市红古区其家中等处以帮被害人杨某某、董某某夫妇孩子转学为由先后四次骗取人民币6400元,后将骗取的现金用于给妻子马某治病、家庭生活开支等。案发后,被告人马文田已将全部钱款还给被害人,且已得到被害人董某某的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报案材料;接受证据清单、欠条、手机短信截图照片;谅解书、收条;人口信息;无前科材料证明;办案说明;视听资料;证人董某某、杨某某、马某证言;被告人马文田供述材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文田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隐瞒真相,骗取他人钱财,其行为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马文田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当庭自愿认罪,有悔罪表现。案发后,被告人马文田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本院一并酌情予以从轻处罚。综合本案案情及各被告人的认罪态度,本院认为对被告人马文田犯诈骗罪,单处罚金2000元为宜。为保护公民财产权利不受侵犯,惩罚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马文田犯诈骗罪,单处罚金2000元。(罚金已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判员 高红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李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