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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404民初412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8-02-28

案件名称

丁连才与张臣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连才,张臣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p t ” > 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404民初4121号原告:丁连才,男,1952年4月23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蒙古族,个体工商户,现住赤峰市。委托诉讼代理人:丁德宏,男,公民身份号码×××,满族,无职业,现住赤峰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傅德成,内蒙古松洲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臣,男,1963年4月21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汉族,无职业,现住赤峰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艳春,内蒙古松瑞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丁连才与被告张臣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7日立案。原告丁连才于2017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丁连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6480元,减半收取13240元,由原告丁连才负担。审判长朱国林审判员林立楠审判员李想二0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王琳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