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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823执187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吕家驹申请执行胡孝友、方银霞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泾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吕家驹,胡孝友,方银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泾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823执187号申请执行人:吕家驹。被执行人:胡孝友。被执行人:方银霞。关于申请执行人吕家驹与被执行人胡孝友、方银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24日作出的(2016)皖1823民初177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然被执行人未按生效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履行给付义务,申请人于2017年2月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立案受理并依法送达了执行通知书等材料。在执行过程中,发现被执行人胡孝友在泾县桃花潭镇有山场林权及林地使用权,在泾县泾川镇稼祥路及泾县泾川镇马家田有房产,另查明被执行人胡孝友在宣城市鑫林担保公司中有25%的股权,但该山场、房产及股权已被另案查封,本案暂时无法处置,未能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经申请人同意,本院将依法裁定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具备执行条件时即可申请恢复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执行期间的限制。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安徽省泾县人民法院(2016)皖1823民初177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友葆审判员  吴同斌审判员  胡银华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戴 钊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