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691执恢25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8-07-16
案件名称
陈万贵与梁永孝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冻结执行裁定书
法院
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万贵,梁永孝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691执恢25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陈万贵。被执行人:梁永孝。申请执行人陈万贵与被执行人梁永孝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开民三初字第23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应支付违约金57618元、案件受理费和诉讼保全费3165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完全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梁永孝的银行存款6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查封扣押详见查封扣押清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忠涛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孙梦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