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122民初3190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胡某与冉喜任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桐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某,冉喜任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桐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22民初3190号原告:胡某,女,汉族,2001年4月17日出生,住浙江省桐庐县。被告:冉喜任,男,汉族,1994年3月10日出生,住重庆市云阳县。原告胡某诉被告冉喜任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6日立案。2017年8月1日,原告胡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胡某负担。审判员 郑霞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孙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