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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382刑初10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被告人胡秀荣犯盗窃罪刑事一审判决书

法院

密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密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秀荣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七十六条,第七十六条

全文

黑龙江省密山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黑0382刑初101号公诉机关黑龙江省密山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胡秀荣,女,1959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固定职业,住密山市。2017年6月2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密山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7年6月5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密山市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黑龙江省密山市人民检察院以黑密检刑诉〔2017〕9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胡秀荣犯盗窃罪,于2017年7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7年7月1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密山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江吉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胡秀荣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7年5月28日15时许,在密山市衣世界,被告人胡秀荣趁被害人赵某购买物品不备之际,将赵某随身携带放在身后的手提袋盗走,手提袋内有现金人民币5080元及其它物品。案发后,赃款、赃物已全部返还被害人。被告人胡秀荣于2017年6月2日被公安机关在密山市抓获。上述事实,被告人胡秀荣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物证作案时着装衣服照片;书证抓获经过、正侧面照片、常住人口基本信息、扣押物品清单、文件清单;证人王某证言;被害人赵某陈述;被告人胡秀荣供述和辩解;密山市公安局现场勘验笔录;视听资料现场监控视频光盘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胡秀荣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扒窃他人财物,其行为构成盗窃罪。密山市人民检察院以盗窃罪追究被告人胡秀荣刑事责任的起诉意见,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予以采纳。胡秀荣虽不具有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胡秀荣全部退赃,可酌情从轻处罚。胡秀荣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以宣告缓刑,依法实行社区矫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七十六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胡秀荣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缓刑的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判处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鸡西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杨运华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邵 枫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