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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731民初1910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8-16

案件名称

郭有长与曾九月生、曾太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于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于都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有长,曾九月生,曾太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于都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731民初1910号原告:郭有长,男,1969年7月27日生,汉族,于都县人,住于都县。被告:曾九月生,男,1956年9月19日生,汉族,于都县人,住于都县。被告:曾太阳,男,1984年7月1日生,汉族,于都县人,住于都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郭有长与被告曾九月生、曾太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郭正月于2017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郭有长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有长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郭有长负担。审 判 长  易俭国人民陪审员  肖相良人民陪审员  兰继腾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 记 员  朱 康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