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731民初1910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8-16
案件名称
郭有长与曾九月生、曾太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于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于都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有长,曾九月生,曾太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于都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731民初1910号原告:郭有长,男,1969年7月27日生,汉族,于都县人,住于都县。被告:曾九月生,男,1956年9月19日生,汉族,于都县人,住于都县。被告:曾太阳,男,1984年7月1日生,汉族,于都县人,住于都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郭有长与被告曾九月生、曾太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郭正月于2017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郭有长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有长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郭有长负担。审 判 长 易俭国人民陪审员 肖相良人民陪审员 兰继腾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 记 员 朱 康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