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3民申50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白林与梅军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白林,丰田汽车金融(中国)有限公司,梅军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3民申501号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白林,男,1969年3月16日出生,住陕西省榆林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常小波,陕西尊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原审原告):丰田汽车金融(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1号环球金融中心西楼7层。法定代表人:生田卓史,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韩磊,男,1973年11月18日出生,住北京市朝阳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兆琦,男,1988年3月29日出生,住北京市东城区。原审被告:梅军,男,1975年1月1日出生,住陕西省榆林市。再审申请人白林因与被申请人丰田汽车金融(中国)有限公司、原审被告梅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6)京0105民初17970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本院审查过程中,白林认为其需要进行笔迹鉴定,故于2017年8月1日向本院递交撤回再审申请书,希望法院准许其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本院经审查认为,白林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白林撤回再审申请。审 判 长 郭嘉节审 判 员 张 阳代理审判员 赵 卉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 记 员 蔡 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