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782民初12749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陈海英、陶佳伶等与陶凤林共有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海英,陶佳伶,陶凤林
案由
共有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782民初12749号原告:陈海英,女,1977年1月10日出生,汉族,住义乌市。原告:陶佳伶,女,1998年9月1日出生,汉族,住义乌市。被告:陶凤林,男,1977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住义乌市。原告陈海英、陶佳伶诉被告陶凤林共有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31日立案受理后,原告陈海英、陶佳伶于2017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海英、陶佳伶撤回起诉。审判员 陈成建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代��记员楼青云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