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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782民初12749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陈海英、陶佳伶等与陶凤林共有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海英,陶佳伶,陶凤林

案由

共有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782民初12749号原告:陈海英,女,1977年1月10日出生,汉族,住义乌市。原告:陶佳伶,女,1998年9月1日出生,汉族,住义乌市。被告:陶凤林,男,1977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住义乌市。原告陈海英、陶佳伶诉被告陶凤林共有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31日立案受理后,原告陈海英、陶佳伶于2017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海英、陶佳伶撤回起诉。审判员  陈成建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代��记员楼青云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