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1民终2947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10-09
案件名称
刘鹏辉、武慧芝与徐尧尧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太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刘鹏辉,武慧芝,徐尧尧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1民终294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刘鹏辉,男,1987年6月23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临汾市。上诉人(原审被告):武慧芝,女,1987年8月30日出生,汉族,住太原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徐尧尧,男,1990年5月24日出生,汉族,百事易(福建)电子商务有限公司销售主管,住山西省太原市。上诉人刘鹏辉、武慧芝因与被上诉人徐尧尧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2016)晋0105民初658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在规定的时间内未予缴纳上诉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刘鹏辉、武慧芝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王改玲审判员 杨瑞青审判员 张 剑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孟 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