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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326执604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白新宽与孙敏健康权纠纷二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白新宽,孙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326执604号申请执行人:白新宽,男。被执行人:孙敏,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白新宽与被执行人孙敏健康权纠纷一案中,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宝中民一终字第00637号民事判决书。执行标的2193.70元,诉讼费25.00元,合计执行2218.70元。执行费50.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并责令其限期执行。现被执行人已将案款2218.70元履行到位并承担了执行费50.00元。本案现执行清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宝中民一终字第0063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冀   有   会审判员 王宏让审判员李海生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马   晓   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