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112民初166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张际亮与刘俊英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际亮,刘俊英,赵元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112民初1662号原告(反诉被告):张际亮,男,1964年6月7日出生,汉族,无业,住济南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黄立芹、亓东星,济南历城君合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代理)。被告:刘俊英,女,1979年3月4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被告(反诉原告):赵元毅,男,1977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廊坊市固安县,现住济南市历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宋楚桥,山东康桥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雪,山东康桥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原告张际亮诉被告刘俊英、赵元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2日立案受理后,2017年4月13日。被告赵元毅以原告张际亮应返还多支付的款项为由提出反诉,本院依法合并审理。原告张际亮于2017年8月1日以需补充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起诉的申请。2017年8月3日,反诉原告赵元毅同意撤回对反诉被告张际亮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际亮与反诉原告赵元毅申请撤诉,理由正当,无规避法律的行为,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际亮撤诉。准许反诉原告赵元毅撤诉。本诉案件受理费23232元,由原告张际亮负担。反诉案件受理费3260元,由反诉原告赵元毅负担。审 判 长 许 静人民陪审员 刘桂荣人民陪审员 张炳华二〇一七年八月××日书 记 员 李 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