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305执保353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11-18
案件名称
郭秀丽、王立伟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秀丽,王立伟,高燕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305执保353号申请人:郭秀丽,女,1960年7月17日出生,汉族,住淄博市临淄区。被申请人:王立伟,男,1973年12月3日出生,汉族,住临淄区。被申请人:高燕,女,1976年1月18日出生,汉族,住临淄区。本院在审理申请人郭秀丽与被申请人王立伟、高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郭秀丽于2017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王立伟、高燕的银行存款2695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郭秀丽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王立伟、高燕的银行存款2695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朱新桂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代理书记员 周美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