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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305执保353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11-18

案件名称

郭秀丽、王立伟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秀丽,王立伟,高燕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305执保353号申请人:郭秀丽,女,1960年7月17日出生,汉族,住淄博市临淄区。被申请人:王立伟,男,1973年12月3日出生,汉族,住临淄区。被申请人:高燕,女,1976年1月18日出生,汉族,住临淄区。本院在审理申请人郭秀丽与被申请人王立伟、高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郭秀丽于2017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王立伟、高燕的银行存款2695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郭秀丽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王立伟、高燕的银行存款2695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朱新桂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代理书记员  周美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