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903执119号之六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李秀清、贺友国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舟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秀清,贺友国,贺挺,贺超,浙江辽远海运有限公司,阮红英,汤莲,翁瑞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903执119号之六申请执行人李秀清,女,汉族,住舟山市普陀区。被执行人贺友国,男,汉族,住舟山市普陀区。被执行人贺挺,男,汉族,住舟山市普陀区。被执行人贺超,男,汉族,住舟山市普陀区。被执行人浙江辽远海运有限公司,住所地舟山市普陀区沈家门街道东海西路51号金外滩公寓6幢207室。法定代表人贺挺,经理。被执行人阮红英,女,汉族,住舟山市普陀区。被执行人汤莲,女,汉族,住舟山市普陀区。被执行人翁瑞娣,女,汉族,住舟山市普陀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秀清与被执行人贺友国、贺挺、贺超、浙江辽远海运有限公司、阮红英、汤莲、翁瑞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在执行中自行和解,申请执行人李秀清于2017年7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执行人强制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李秀清提出撤回对被执行人贺友国、贺挺、贺超、浙江辽远海运有限公司、阮红英、汤莲、翁瑞娣强制执行申请是对自己的权利处分,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执行人李秀清要求撤回对被执行人贺友国、贺挺、贺超、浙江辽远海运有限公司、阮红英、汤莲、翁瑞娣强制执行的申请。终结(2017)浙0903执119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汤鹏飞审 判 员 顾健龙审 判 员 江 涛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代书记员 乐羽雷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