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208民初895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赵兰菊、陶志轩等与陈昌云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芜湖市三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兰菊,陶志轩,陶志岚,陶树元,胡礼云,陈昌云,铜陵飞特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铜陵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三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208民初895号原告:赵兰菊,女,1984年2月16日出生,壮族,住安徽省芜湖市三山区。原告:陶志轩,男,2006年6月1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三山区。原告:陶志岚,女,2016年6月23日出生,壮族,住安徽省芜湖市三山区。原告:陶树元,男,1949年10月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三山区。原告:胡礼云,女,1951年4月2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三山区。以上五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谢晋驰,安徽纬纶律师事务所律师。以上五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毛乘弘,安徽纬纶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陈昌云,男,1984年1月3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繁昌县。被告:铜陵飞特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铜陵县。法定代表人:张家涛。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铜陵市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铜陵市。负责人:邵华,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长峻,安徽众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余永阳,安徽众佳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赵兰菊、陶志轩、陶志岚、陶树元、胡礼云与被告陈昌云、铜陵飞特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铜陵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赵兰菊、陶志轩、陶志岚、陶树元、胡礼云于2017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撤回对被告铜陵飞特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赵兰菊、陶志轩、陶志岚、陶树元、胡礼云的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规定和社会公共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兰菊、陶志轩、陶志岚、陶树元、胡礼云撤回对被告铜陵飞特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审判员 姚 娟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蒋能慧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款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第三款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