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205民初262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宁波市绿丰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与裘坚江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波市绿丰农业科技有限公司,裘坚江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205民初2621号原告:宁波市绿丰农业科技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55796343-7)。住所地:宁波市镇海区俞范东路801号1幢。法定代表人:黄维波,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翁滢怡,浙江雄镇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石惠强,浙江雄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裘坚江,男,1969年7月9日出生,汉族,住宁波市。原告宁波市绿丰农业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裘坚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原告经本院通知,明确表示不会缴纳本案诉讼费,并同意法院对本案按照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宁波市绿丰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邬 丹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罗燕燕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