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3101民初1025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原告张明枝与被告陈江溢民间借贷纠纷民事判决书
法院
吉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明枝,陈江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八十九条,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第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吉首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湘3101民初1025号原告:张明枝。被告:陈江溢。原告张明枝与被告陈江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7年6月21日立案受理后,于同年7月21日,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明枝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江溢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明枝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依法判令:1.被告偿还原告借款48万元,原告对抵押物有优先受偿权;2.被告承担诉讼费用。事实及理由:被告于2016年5月31日向原告借款现金48万元周转,并用吉首市镇溪办事处文艺路湘域中央17xx室一套房产作为抵押(他项权证号:516003xxx,房屋所有权证号:711004xxx),双方在吉首市房产局办理了他项权证,将房屋抵押给原告,抵押期限为2016年5月31日至2016年10月31日。现借款期限已到,被告不予还款,请求人民法院判令偿还。被告陈江溢未答辩,未提交证据,视为被告放弃答辩、举证权利。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原告向本院提交的证据,经审查,具有真实性、合法性及关联性,本院予以采信,并作为本案认定事实的依据。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6年5月31日,被告陈江溢向原告张明枝借款48万元,被告给原告出具了借条和收条,借条和收条均载明:被告向原告借款现金48万元,借款期限5个月即2016年5月31日-2016年10月31日止。被告陈江溢用其吉首市镇溪办事处文艺路湘域中央1704室一套(房屋所有权证号:711004xxx)房产作为抵押,双方在吉首市房产局办理了抵押登记(他项权证号:516003xxx),被告将房屋抵押给原告,抵押期限为2016年5月31日至2016年10月31日,因被告没有偿还借款,原告诉至本院。本院认为,本案系民间借贷纠纷。本案中,被告陈江溢向原告张明枝借款48万元,出具了借条和收条,双方构成民间借贷关系,被告陈江溢用其吉首市镇溪办事处文艺路湘域中央1704室一套房产作为抵押,双方在吉首市房产局办理了抵押登记,虽然抵押期限为2016年5月31日至2016年10月31日,但是,被告陈江溢没有偿还原告的借款,抵押权与其担保的债权同时存在,故该抵押有效,原告张明枝对被告陈江溢抵押物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综上所述,对原告张明枝要求被告陈江溢偿还借款48万元及抵押物享有优先受偿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八十九条第一款(二)项、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第一款(二)项、第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陈江溢偿还原告张明枝借款48万元,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履行完毕;二、原告张明枝对抵押物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如义务人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给付金钱义务,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500元,减半收取4250元,由被告陈江溢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钟湘萍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代理书记员 许志波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享有权利的人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是债务人。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履行义务。第八十九条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按照当事人的约定,可以采用下列方式担保债务的履行:(一)保证人向债权人保证债务人履行债务,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的,按照约定由保证人履行或者承担连带责任;保证人履行债务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可以提供一定的财产作为抵押物。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的规定以抵押物折价或者以变卖抵押物的价款优先得到偿还。(三)当事人一方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可以向对方给付定金。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接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四)按照合同约定一方占有对方的财产,对方不按照合同给付应付款项超过约定期限的,占有人有权留置该财产,依照法律的规定以留置财产折价或者以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得到偿还。第九十条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七十九条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抵押人,债权人为抵押权人,提供担保的财产为抵押财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四十一条当事人以本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的财产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物登记,抵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第四十二条办理抵押物登记的部门如下:(一)以无地上定着物的土地使用权抵押的,为核发土地使用权证书的土地管理部门;(二)以城市房地产或者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抵押的,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部门;(三)以林木抵押的,为县级以上林木主管部门;(四)以航空器、船舶、车辆抵押的,为运输工具的登记部门;(五)以企业的设备和其他动产抵押的,为财产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第五十二条抵押权与其担保的债权同时存在,债权消灭的,抵押权也消灭。《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