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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585执1584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10-10

案件名称

陆建东、朱雪强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太仓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仓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陆建东,朱雪强,李雄健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585执1584号移送执行部门太仓市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被执行人陆建东,男,1971年1月7日生,汉族,住太仓市。被执行人朱雪强,男,1978年5月20日生,汉族,住太仓市。被执行人李雄健,男,1971年1月8日生,汉族,住太仓市。关于本院刑庭移送执行陆建东、朱雪强、李雄健犯赌博罪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太刑初字第00247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书,陆建东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朱雪强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李雄健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追缴陆建东、朱雪强、李雄健违法所得人民币32500元。因陆建东、朱雪强、李雄健未在规定期限内交纳罚金、违法所得。本院于2017年3月9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罚金、违法所得共计122500元(陆建东罚金3万元、朱雪强罚金3万元、李雄健罚金3万元,违法所得32500元)。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其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除本院强制扣划被执行人李雄健银行存款62500元外,经本院查询,其他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上述事实,有调查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等予以佐证。本院认为,本案立案执行后,依法强制扣划被执行人李雄健名下银行存款62500元,未发现其他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故本案已符合执行程序终结的条件。综上,本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太刑初字第00247号刑事判决书确定的陆建东、朱雪强罚金部分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后,可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 勇审判员 张永生审判员 徐 澄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展鹏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