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1执70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肖学美、许俊等与任治辉、邹开伍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肖学美,许俊,许伟,任治辉,邹开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1执70号申请执行人:肖学美,女,汉族,1958年5月10日出生,住湖北省汉川市。申请执行人:许俊,男,汉族,1985年3月12日出生,住湖北省汉川市。申请执行人:许伟,男,汉族,1983年6月8日出生,住湖北省汉川市。被执行人:任治辉,男,汉族,1968年1月13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市。被执行人:邹开伍,男,汉族,1955年5月20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市。申请执行人肖学美、许伟、许俊申请执行被执行人任治辉、邹开伍刑事附带民事赔偿一案,本院作出的(2008)穗中法刑二初字第6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依据上述判决,被执行人应赔偿申请执行人丧葬费、死亡赔偿金、交通费、住宿费等各项经济损失共计132678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7年1月3日立案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通过全国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及通过工商局、国土房管局、车辆管理所等部门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并委托被执行人户籍所在地法院及居民委员会调查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除扣划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50836.88元外,暂未查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将执行情况书面告知了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已将被执行人邹开伍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高消费。本院认为,经采取多方执行措施,除扣划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50836.88元外并发放给申请执行人外,暂未查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同时,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粤01执70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赔偿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审 判 长 邹利纯审 判 员 徐建军代理审判员 彭卫东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 记 员 李林雁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