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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821执728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9-25

案件名称

韦家亮、XX林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韦家亮,XX林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平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821执728号申请执行人:韦家亮,男,1967年1月14日出生,汉族,住平南县。被执行人:XX林,男,1983年1月16日出生,汉族,居民,户籍住址平南县,现住平南县。申请执行人韦家亮与被执行人XX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桂0821民初9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XX林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韦家亮于2017年5月1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XX林偿还借款本金25600元并支付利息(另计)给申请人韦家亮,且承担案件受理费220元、执行费284元,本院依法受理。本院依法查明被执行人XX林另涉案(2017)桂0821执597号案欠申请人区乾兵借款142775元、(2017)桂0821执734号案欠申请人劳广伟劳务费88000元、(2017)桂0821执735号案欠申请人麦杰辉借款32500元。本院于2016年6月8日依法查封了登记在被执行人XX林、黄桂宣名下位于平南县××月亮××城市花园××区××号房屋一套(房屋所有权证号:平南房权证平南字第××号、10××40号,土地使用证号:平国用(2013)第260705321-1号)。因本院确定的法律义务已经全部执行完毕,应终结对本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平南县人民法院(2017)桂0821民初98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薛昌生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周琪雄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