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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4刑更1245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丁斌强奸罪刑罚与执行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常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丁斌

案由

强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4刑更1245号罪犯丁斌,男,1976年7月20日出生,汉族,江苏省苏州市人,大专文化,原户籍所在地江苏省苏州市沧浪区。现在江苏省溧阳监狱服刑。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于2012年11月23日作出(2012)张刑初字第0701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丁斌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刑期自2012年8月13日起至2018年8月12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江苏省溧阳监狱于2017年7月3日向本院提出假释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江苏省溧阳监狱认为,罪犯丁斌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4年4月获得监狱表扬、2015年1月获得监狱表扬、2017年1月获得监狱表扬、2017年1月获得监狱表扬二次(2016年5月监狱改造积极分子变更),确有悔改表现,假释后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审理过程中,检察机关同意执行机关的假释建议。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提出的罪犯丁斌在服刑期间的悔改表现,有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改造表现鉴定表、罪犯计分考核材料、罪犯家属担保、司法矫正机构同意接收的调查评估报告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丁斌在服刑期间,一贯表现较好,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符合法律规定的假释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将罪犯丁斌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自假释之日起计算,即自2017年8月1日起至2018年8月12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 成审判员 魏雨文审判员 江 军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黄文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