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渝0108民初1453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8-03-26

案件名称

重庆鹏庆物流有限公司与邹泽仪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鹏庆物流有限公司,邹泽仪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8民初14531号原告:重庆鹏庆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岸区金紫街17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8327813759A。法定代表人:奚桂漳,执行董事、经理。被告:邹泽仪,男,汉族,1973年11月9日,户籍所在地重庆市綦江区。本院受理原告重庆鹏庆物流有限公司诉被告邹泽仪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因原、被告均不服渝劳人仲案字(2017)第281号仲裁裁决书,分别先后向本院提起诉讼。因被告先于原告起诉,故将本案的诉讼请求并入被告诉原告的劳动争议案件(2017)渝0108民初第14494号一并作出裁决,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结诉讼。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重庆鹏庆物流有限公司负担,本院予以免收。代理审判员 彭 璟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 记 员 袁秋香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