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新4323执136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8-09-19
案件名称
阿勒泰地区集力典当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魏广申民间借贷纠纷中止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福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阿勒泰地区福海县集力典当有限责任公司,魏广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福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新4323执136号申请执行人:阿勒泰地区福海县集力典当有限责任公司,住址:新疆阿勒泰地区福海县。法定代表人:梁珂瑰,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刘建新,新疆新纪元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魏广申,男,汉族,1966年12月18日出生,系公司职员,住阿勒泰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阿勒泰地区集力典当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魏广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我院于2017年8月10日向被执行人魏广申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及风险告知书,于2017年8月10日向被执行人魏广申进行财产查询,查明被执行人却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阿勒泰地区集力典当有限责任公司表示可以延期(2016)新43民终44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依照>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2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中止(2016)新43民终44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达吾列·托列吾审判员 郑 福 洋审判员 张 艺 钟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邹 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