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303执异26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赵飞飞与宝鸡光达石油钻采机械有限公司、定鸡市众鑫和石油机械有限公司、宝鸡市齐全工贸有限公司、阎宝军、李涓、张牛、李青借贷纠纷案终结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飞飞,宝鸡光达石油钻采机械有限公司,宝鸡市众鑫和石油机械有限公司,宝鸡市齐全工贸有限公司,阎宝军,李涓,张牛,李青,宝鸡市利鑫石油机械有限公司,宝鸡昊泰盛工贸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303执异26号申请执行人赵飞飞,男,生于1993年8月11日,汉族,住陕西省旬邑县。被执行人宝鸡光达石油钻采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宝鸡市。法定代表人阎宝军,任经理。被执行人宝鸡市众鑫和石油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宝鸡市石鼓园。法定代表人李青,任经理。被执行人宝鸡市齐全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宝鸡市金台区。法定代表人张牛,任经理。被执行人阎宝军,男,生于1970年2月2日,汉族,住宝鸡市金台区。被执行人李涓,女,生于1972年1月3日,汉族,住宝鸡市渭滨区。被执行人张牛,男,生于1986年10月31日,汉族,住宝鸡市金台区。被执行人李青,女,生于1971年5月4日,汉族,住宝鸡市金台区。第三人宝鸡市利鑫石油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宝鸡市石鼓镇。法定代表人王永华,任经理。第三人宝鸡昊泰盛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宝鸡市西凤路46号。法定代表人周来,任经理。本院在执行赵飞飞与宝鸡光达石油钻采机械有限公司、宝鸡市众鑫和石油机械有限公司、宝鸡市齐全工贸有限公司、阎宝军、李涓、张牛、李青借贷纠纷一案中【执行案号:(2017)陕0303执恢230号】,申请人申请追加第三人宝鸡市利鑫石油机械有限公司、第三人宝鸡昊泰盛工贸有限公司为被执行人。申请人认为第三人宝鸡市利鑫石油机械有限公司、第三人宝鸡昊泰盛工贸有限公司系被执行人宝鸡光达石油钻采机械有限公司、被执行人阎宝军的关联公司。本院认为,在案件执行过程中追加被执行人应严格按照执行方面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进行,没有明确规定可以追加被执行人的不得变更或追加。申请人主张追加第三人的情形不在法律明确规定的可在执行程序中直接追加被执行人的范围之内,申请人可以通过其他法律程序另行主张。综上,申请人申请追加被执行人的申请不符合法律规定,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赵飞飞追加第三人宝鸡市利鑫石油机械有限公司、第三人宝鸡昊泰盛工贸有限公司为本案被执行人的申请。当事人若不服本裁定,可以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审判员 杨 文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常少妮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