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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525执193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储某某与被执行人李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霍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霍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储某某,李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霍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525执193号申请执行人:储某某,男,1982年11月生,汉族,农民,住霍山县。被执行人:李某,女,1985年10月生,汉族,农民,住霍山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储某某与被执行人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储成柱以被执行人李琴下落不明,查不到可供执行的财产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皖1525执193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正超审判员  杨劲松审判员  童晓文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黄 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