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525执193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储某某与被执行人李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霍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霍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储某某,李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霍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525执193号申请执行人:储某某,男,1982年11月生,汉族,农民,住霍山县。被执行人:李某,女,1985年10月生,汉族,农民,住霍山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储某某与被执行人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储成柱以被执行人李琴下落不明,查不到可供执行的财产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皖1525执193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正超审判员 杨劲松审判员 童晓文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黄 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