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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115民初14504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原告南京温馨房产信息咨询中心与被告秦雪飞居间合同纠纷一案的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秦雪飞

案由

居间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百二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苏0115民初14504号原告:南京温馨房产信息咨询中心(组织机构代码L3021492-6),住所地在南京市江宁区东山街道土山路19-15号。代表人:陶礼军,该中心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晓鹏,江苏天左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扬芬,江苏天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秦雪飞,男,1990年2月2日生,汉族。原告南京温馨房产信息咨询中心(以下简称温馨房产中心)与被告秦雪飞居间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温馨房产中心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晓鹏,被告秦雪飞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温馨房产中心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被告秦雪飞支付其中介费32580元。事实与理由:2016年8月13日,秦雪飞以秦某代理人的身份与丁某签订房地产买卖中介合同一份,约定丁某购买秦某名下的位于淳化街道东月桥路××花园××室房屋(以下简称××室)。合同第八条约定:代理人为甲方子女,甲方违约的,代理人承担全部违约责任。合同签订后,秦某表示不卖房屋了,导致合同无法履行。被告秦雪飞辩称,买卖合同系其签订,但该房屋的所有人系其父秦某,秦某未同意出售房屋。原告温馨房产中心系中介机构,在没有房屋所有人授权的情况下签订合同,过错程度大于买卖双方。房屋买卖合同应属无效,居间合同未生效,其不应支付中介费。经审理查明:××室登记于秦某名下,房屋建筑面积97.94平方米。2016年8月13日,被告秦雪飞以秦某代理人的名义与丁某(乙方)以及温馨房产中心(丙方)就××室签订房地产买卖中介合同,合同载明:××室房屋所有权人系秦某,秦某系出售方(甲方),甲方自愿将××室房屋出售给乙方;房屋成交价格1470000元,乙方于2016年8月13日向甲方支付定金20000元;违约方应向丙方支付总房价2.4%的中介服务费。合同还对其他权利、义务进行了约定。合同第八条(约定其他事宜)载明:代理人为甲方儿子,如甲方违约,代理人承担全部违约责任。秦雪飞于甲方落款处签署“秦某”,于代理人处签署“秦雪飞”,丁某于乙方落款处签名,温馨房产中心于丙方落款处盖章。合同签订当日,丁某向秦雪飞支付定金20000元,秦雪飞出具收条。合同签订后,秦某未予上述房地产买卖中介合同上签名,亦未按合同内容履行。丁某曾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秦雪飞、秦某返还定金20000元并赔偿损失220500元。在该案审理中,秦某陈述其并未授权其子秦雪飞出售××房屋一事,事后才知晓秦雪飞签署上述合同并收取了定金,现其拒绝追认秦雪飞的无权代理行为,并认为上述合同无效。本院于2017年2月20日作出(2016)苏0115民初13852号民事判决,认为上述买卖合同对秦某不发生法律效力,判决如下:一、秦雪飞于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丁某返还20000元并赔偿损失20000元;二、驳回丁某的其他诉讼请求。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上述事实,有民事判决书、房地产买卖中介合同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材料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案涉房地产中介买卖合同从订立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内容来看,实质包含买卖合同及居间合同两部分。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认定买卖合同对秦某不发生法律效力,即买卖合同未成立,因而居间合同亦未成立。被告秦雪飞的无权代理行为具有过错,本院已判令其赔偿丁某的损失。对于原告温馨房产中心,作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一方,确定合同当事人是否具有权限是其主要义务。其在秦雪飞未持有秦某的委托书的情况下签订合同,事后亦未取得秦某的追认,致使买卖合同不能成立,具有主要过错,其无权要求支付中介费。合同中关于“违约方应向丙方支付总房价2.4%的中介服务费”,以及“代理人为甲方儿子,如甲方违约,代理人承担全部违约责任”的约定,均系在合同有效的情况下对违约责任的约定,温馨房产中心不能以此要求秦雪飞支付中介费。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百二十七条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南京温馨房产信息咨询中心的诉讼请求。本案应收取案件受理费682元,由原告温馨房产中心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审 判 长  邵长伟人民陪审员  沈志平人民陪审员  贾恒民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 记 员  韩 静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