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11刑终116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原告党某诉被告人李某、杨某犯重婚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甘肃省定西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肃省定西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党某,李某,杨某
案由
重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九条,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甘肃省定西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甘11刑终116号上诉人(原审自诉人)党某,女,1985年9月28日出生,汉族,甘肃省通渭县人,初中文化,个体户。原审被告人李某,男,1985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甘肃省通渭县人,初中文化。原审被告人杨某,女,1978年10月1日出生,汉族,甘肃省通渭县人,农民。通渭县人民法院审理自诉人党某控诉被告人李某、杨某犯重婚罪一案,于2017年6月27日作出(2017)甘1121刑初64号刑事裁定。宣判后,原审自诉人党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判决认为,自诉人党某控诉被告人李某、杨某犯重婚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指控的罪名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驳回自诉人党某对被告人李某、杨某的起诉。党某上诉称,一审认定的事实错误,请求追究二被告人重婚罪的刑事责任。本院认为,上诉人控诉二被告人犯重婚罪缺乏罪证。原审裁定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故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对其请求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百三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张昱东审判员 邢建新审判员 孔 军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袁 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