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2行初13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10-16
案件名称
李鑫宇与大连长兴岛经济区管理委员会、大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局长兴岛国土资源分局其他行政行为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大连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鑫宇,大连长兴岛经济区管理委员会,大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局长兴岛国土资源分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辽02行初131号原告李鑫宇,男,1995年5月16日出生,汉族,住沈阳市于洪区。委托代理人段广满,辽宁志方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大连长兴岛经济区管理委员会,住所地大连市长兴岛经济区。法定代表人杨广志,主任。委托代理人宫玉春,辽宁昌信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德龙,大连长兴岛经济区长兴岛街道办事处工作人员。被告大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局长兴岛国土资源分局,住所地大连市长兴岛临港工业区长兴路600号。法定代表人邹君武,局长。委托代理人孙东升,该分局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宫玉春,辽宁昌信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李鑫宇诉被告大连长兴岛经济区管理委员会、大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局长兴岛国土资源分局行政协议一案中,原告李鑫宇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自愿合法,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鑫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1000元,减半收取10500元,由原告李鑫宇负担。审判长 王少琨审判员 李 健审判员 马小红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刘婉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