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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05民初5463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10-12

案件名称

戴呈桂与天津市远博瑞德建筑配套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戴呈桂,天津市远博瑞德建筑配套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05民初5463号原告:戴呈桂,男,1979年12月5日出生,无职业,住江苏省兴化市。被告:天津市远博瑞德建筑配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北区万柳村大街56号(绿领产业园)A2号楼。法定代表人:赵忠。本院在审理原告戴呈桂与被告天津市远博瑞德建筑配套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在起诉状副本尚未送达被告时,原告戴呈桂于2017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告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戴呈桂撤诉。审判员  张岩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李巍附:本裁判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