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102执恢18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段林生、南昌新中美投资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段林生,南昌新中美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102执恢181号申请执行人:段林生,男,1981年9月5日生,汉族,住江西省赣州市于都县。被执行人:南昌新中美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新区赣江北大道。关于申请执行人段林生与被执行人南昌新中美投资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依照(2016)赣0102执2449号执行裁定书及(2016)赣0102执2449号协助执行通知书,于2017年3月10日查封了被执行人南昌新中美投资有限公司名下位于红谷滩新区锦江路以南、赣江北大道以西(凤凰洲HGT105-A07-02地块)。现该案被执行人已全部履行完毕。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南昌新中美投资有限公司名下位于红谷滩新区锦江路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胡昊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魏峥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