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122民初387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王进云与王俊贵、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邢台市分公司、华农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馆陶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阳曲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曲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进云,王俊贵,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邢台市分公司,华农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馆陶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第七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09年)》: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五十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阳曲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晋0122民初387号原告:王进云,男,1965年3月2日出生,汉族,住阳曲县。委托诉讼代理人:任敏华,阳曲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被告:王俊贵,男,1963年9月11日出生,汉族,住邢台市。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波(系被告王俊贵长子),男,住邢台市。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邢台市分公司,住所地邢台市桥东区邢州南路263号。负责人:魏魁民,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慧娟,河北XX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华农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馆陶支公司,住所地邯郸市馆陶县馆陶镇政府街工业小区中路办公用房。负责人:李建东,经理。原告王进云与被告王俊贵、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邢台市分公司(以下简称保险邢台市分公司)、华农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馆陶支公司(以下简称保险馆陶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进云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任敏华、被告王俊贵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波、被告保险邢台市分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孙慧娟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保险馆陶支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进云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王俊贵赔偿原告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摩托车修理费共计48297.53元;2、被告保险馆陶支公司对上述费用在交强险范围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3、被告保险邢台市分公司对上述费用在商业险范围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4、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7年1月24日11时许,原告骑摩托车去圪针沟村要钱,走到城晋驿村时被被告王俊贵驾驶的冀E78Q**别克牌越野车由北向南越过双黄线撞上来,将原告撞到在车下,造成原告受伤车辆损坏的事故。当日原告进入阳曲县人民医院急救治疗。本起事故经阳曲县交警大队认定,被告王俊贵负事故主要责任,原告负事故次要责任。被告的车辆在被告保险馆陶支公司投保交强险,在被告保险邢台市分公司投保商业险。事故发生后原告就赔偿费用与被告王俊贵协商未果,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各项损失,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被告王俊贵辩称:我的车在被告保险馆陶支公司投保交强险,在被告保险邢台市分公司投保三者险及不计免赔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应当由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我垫付5000元应当予以返还。被告保险邢台市分公司辩称:肇事车辆在我公司投有第三者责任保险,对于超出交强险分项限额的保险在车主能够提供驾驶证、行驶证的情况下按事故责任比例70%对原告主张的合理部分给予赔偿,保险公司不承担诉讼费。被告保险馆陶支公司未作答辩。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7年1月24日11时许,被告王俊贵驾驶冀E78Q**号别克牌小型普通客车,沿国道108线由北向南行驶至阳曲县城晋驿村路段由北向东左转弯行驶时,与由南向北行驶的未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原告王进云驾驶的无号牌二轮摩托车相撞,致原告王进云受伤,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2017年2月6日阳曲县公安局交警大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简易程序),认为被告王俊贵负事故主要责任,原告王进云负事故次要责任。事故发生后,原告王进云在阳曲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诊断为头部外伤、颈部损伤、胸部损伤、腰部损伤、下肢损伤等,于2017年2月15日出院,实际住院22天,出院医嘱为休息、院外药物对症治疗、定期复查、不适随诊。原告王进云共支付医疗费用7153.53元。被告王俊贵系冀E78Q**号别克牌小型普通客车的所有人,该车在被告保险馆陶支公司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在被告保险邢台市分公司投保第三者责任保险及不计免赔险,第三者责任保险责任限额为500000元,保险期间自2016年9月24日0时起至2017年9月23日24时止。事故发生后被告王俊贵为原告王进云垫付医疗费5000元。认定上述事实的主要证据有,双方当事人陈述、阳曲县公安局交警大队第1401222201700077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简易程序)、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证、行驶证、山西省医疗住院收费票据、山西省医疗门诊收费票据、阳曲县人民医院出院证、住院病案、住院分类清单、诊断建议书、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机动车商业保险保险单、常住人口登记卡、收条。本院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等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侵害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原告王进云因交通事故受伤,该事故经阳曲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被告王俊贵负事故主要责任,原告王进云负事故次要责任,事实清楚,本院予以确认。被告王俊贵作为冀E78Q**号别克牌小型普通客车的所有人及侵权人,对原告王进云因此受到的损失承担主要赔偿责任。因冀E78Q**号别克牌小型普通客车在被告保险馆陶支公司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在被告保险邢台市分公司投保第三者责任保险及不计免赔险,车辆驾驶人被告王俊贵承担事故主要责任,且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被告保险馆陶支公司应当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内先行对原告承担民事责任,不足部分被告保险邢台市分公司在第三者责任保险责任限额内承担70%赔偿责任。结合原告的诉讼请求,原告王进云因本次事故造成的损失有:1、医疗费7153.53元。原告要求被告赔偿在阳曲县人民医院支付的医疗费7153.53元,予以支持。2、护理费2226.1元。原告实际住院22天,参照山西省统计局2015年全省有关统计数据中从事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年平均工资36933元计算,即36933元÷365天×22天。原告要求参照山西省统计局2015年全省有关统计数据中从事农林牧渔业年平均工资41729元计算100天的护理费11804元,证据不足,不予支持。3、营养费2200元。原告实际住院22天,每天按100元计算。原告主张住院及出院后康复阶段100天的营养费共计10000元,证据不足,不予支持。4、住院伙食补助费2200元。原告实际住院22天,每天按100元计算。5、误工费11642.19元。根据医院医嘱,原告出院后休息、定期复查,误工期酌情确定100天,事故发生前原告从事建筑业,参照山西省统计局2015年全省有关统计数据中从事建筑业年平均工资42494元计算,即42494元÷365天×100天,原告提供的证人王明亮、刘进成、戎银生的证言,予以认定。6、交通费600元。原告要求被告赔偿交通费1000元,提供的王计保的书面证明、居民身份证、驾驶证、营运证,不能足以证明其主张,不予支持,但因交通事故给原告造成了一定的损失费,酌情支持600元。7、摩托车修理费550元。因交通事故造成原告摩托车损坏,提供的摩托车修理费收据,予以认定。原告以事故发生车辆碰撞受到惊吓,导致精神恍惚,神经衰弱,要求被告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4000元,证据不足,不予支持。综上所述,原告因交通事故造成各项损失共计26571.82元,由被告保险馆陶支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内先行赔付25018.29元,剩余部分1553.53元由被告保险邢台市分公司在第三者责任保险责任限额内赔偿70%,即1087.47元。被告保险馆陶支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对自已诉讼权利的放弃,本院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华农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馆陶支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原告王进云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摩托车损失费共计25018.29元(包含被告王俊贵为原告王进云垫付医疗费5000元)。二、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邢台市分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第三者责任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原告王进云医疗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共计1087.47元。三、驳回原告王进云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08元,减半收取504元,由原告王进云负担227元,被告王俊贵负担277元。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段拴柱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张霞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