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783民初3568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王新与潍坊睿思科智能科技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寿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寿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新,潍坊睿思科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783民初3568号原告:王新,男,汉族,1965年12月11日生,住寿光市。被告:潍坊睿思科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寿光市纪台镇政府驻地北一公里路东。法定代表人:于本海,总经理。原告王新诉被告潍坊睿思科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潍坊睿思科)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2日立案。原告诉称,2016年10月、11月从被告处购买三台大棚智能温控机,安装在自己种植的三个大棚内,该机械主要作用为根据温度开关风口,并进行高温报警。2017年4月20日,因其中的一部大棚智能温控机出现故障,并未进行高温报警,造成原告大棚内种植的蔬菜因温度过高出现闷棚的情况而绝产,该事件给原告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请求依法判令被告赔偿原告损失74423元;退回机器设备返还现金10000元;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被告潍坊睿思科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其主要办事机构位于山东省昌乐县青年路与昌明西路交叉口西200米路南,本院亦到山东省昌乐县送达的传票等法律文书,故本案应由山东省昌乐县人民法院管辖。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的基础法律关系系合同纠纷,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应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被告潍坊睿思科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位于山东省昌乐县,故本案应由山东省昌乐县人民法院管辖,被告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被告潍坊睿思科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山东省昌乐县人民法院处理。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袁玉霞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张秀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