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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章执字第782-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8-27

案件名称

杨玉彪与彭华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赣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玉彪,彭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章执字第782-1号申请执行人:杨玉彪,男,1979年12月30日生,汉族,住赣州市。被执行人:彭华,男,1979年12月18日生,汉族,住赣州市。关于杨玉彪与彭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2014)章民三初字第428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彭华履行其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彭华位于XX市XX区XX路XX号的XX室房屋(权证号SXX**)。查封期限为送达之日起三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在查封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书面提出。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张龙亭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 记 员  许 森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