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章执字第782-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8-27
案件名称
杨玉彪与彭华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赣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玉彪,彭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章执字第782-1号申请执行人:杨玉彪,男,1979年12月30日生,汉族,住赣州市。被执行人:彭华,男,1979年12月18日生,汉族,住赣州市。关于杨玉彪与彭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2014)章民三初字第428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彭华履行其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彭华位于XX市XX区XX路XX号的XX室房屋(权证号SXX**)。查封期限为送达之日起三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在查封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书面提出。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张龙亭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 记 员 许 森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