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1102民初387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浙江金龙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张建芬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丽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金龙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张建芬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1102民初3871号原告:浙江金龙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丽水市中山街**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102704754142G法定代表人:朱俊杰,负责人。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丁涛,男,1978年9月14日出生,汉族,系该公司职工,住丽水市。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夏加地,男,1979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系该公司职工,住庆元县。被告:张建芬,女,1961年7月30日出生,汉族,住丽水市,现住丽水市。原告浙江金龙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张建芬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6日立案。原告浙江金龙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金龙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浙江金龙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李斌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代书记员 陈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