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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391执保13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山东新华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与晋州市人民医院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山东新华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晋州市人民医院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391执保13号原告:山东新华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高新区泰美路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法定代表人:赵毅新,董事长。被告:晋州市人民医院,住所地河北省晋州市朝阳路与世纪街交叉口东北,企业代码X。法定代表人:董建考,院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新华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晋州市人民医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山东新华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对被告晋州市人民医院的银行存款371000.37元予以冻结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原告已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山东新华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告晋州市人民医院名下的银行存款371000.37元。二、如被告晋州市人民医院名下的银行存款不足371000.37元,即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李晓凤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刘 旭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