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402执138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董某某与被执行人武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董静静,武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402执1381号申请执行人:董静静。被执行人:武某某。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董某某与被执行人武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董某某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经审查,申请执行人董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2017)陕0402执1381号案件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罗 林代理审判员 高 敏人民陪审员 程明放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 记 员 杨 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