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506民初1099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马鞍山市新安电子材料有限公司与苏州艾兰格电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马鞍山市博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鞍山市新安电子材料有限公司,苏州艾兰格电子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博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506民初1099号申请人:马鞍山市新安电子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博望区新市镇澄心村。法定代表人:陶建新,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良根,马鞍山市博望区新市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申请人:苏州艾兰格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黄桥街道工业坊。法定代表人:陈益新,该公司总经理。马鞍山市新安电子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安电子公司)与苏州艾兰格电子有限公司、苏州市双奕电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新安电子公司于2017年8月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苏州艾兰格电子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29843.91元进行冻结或查封等值财产。申请人新安电子公司以其所有的固定资产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新安电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苏州艾兰格电子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29843.91元或查封等值财产。案件申请费1169元,由申请人马鞍山市新安电子材料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吴水根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王 静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