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221执1114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9-20
案件名称
张金鑫申请执行于长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龙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金鑫,于长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龙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221执1114号申请执行人张金鑫,男,1986年8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龙江县。申请执行人于长海,男,1970年1月7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龙江县。申请执行人张金鑫与被执行人于长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龙江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黑0221民初112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5月22日当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履行了全部还款义务,并交纳了执行费,本案现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龙江县人民法院(2017)黑0221民初1125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付雪峰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孙再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