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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221执1114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9-20

案件名称

张金鑫申请执行于长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龙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金鑫,于长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龙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221执1114号申请执行人张金鑫,男,1986年8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龙江县。申请执行人于长海,男,1970年1月7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龙江县。申请执行人张金鑫与被执行人于长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龙江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黑0221民初112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5月22日当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履行了全部还款义务,并交纳了执行费,本案现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龙江县人民法院(2017)黑0221民初1125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付雪峰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孙再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