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15民初48538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沈宏博与李旭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宏博,李旭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15民初48538号原告:沈宏博,男,1982年4月30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宝同,上海源盈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徐高峰,上海源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旭东,男,1967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本院在受理原告沈宏博诉被告李旭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后,原告沈宏博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预缴案件受理费。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夏振秀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楼 毅附:相关法律条文《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原告自接到人民法院交纳诉讼费用通知次日起7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反诉案件由提起反诉的当事人自提起反诉次日起7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上诉案件的案件受理费由上诉人向人民法院提交上诉状时预交。双方当事人都提起上诉的,分别预交。上诉人在上诉期内未预交诉讼费用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在7日内预交。申请费由申请人在提出申请时或者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内预交。当事人逾期不交纳诉讼费用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或者申请司法救助未获批准,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仍未交纳诉讼费用的,由人民法院依照有关规定处理。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