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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21民初2517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9-12

案件名称

成都金绵物业有限责任公司与王斌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堂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堂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成都金绵物业有限责任公司,王斌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金堂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21民初2517号原告:成都金绵物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金堂县。法定代表人:万古华,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甯天富(系该公司员工),男,1976年5月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金堂县。被告:王斌,女,1958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金堂县。原告成都金绵物业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王斌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7年7月6日立案。原告成都金绵物业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成都金绵物业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成都金绵物业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判员 曾 进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张婵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