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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行终53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龚华国、张发容资源行政管理:土地行政管理(土地)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州省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龚华国,张发容,遵义市新蒲新区管理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

全文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黔行终531号上诉人(一审原告)龚华国,男,1958年9月3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上诉人(一审原告)张发容,女,1964年1月20日出生,土家族,住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被上诉人(一审被告)遵义市新蒲新区管理委员会,住所地遵义市新蒲新区开投大厦。负责人张继勇,遵义市新蒲新区管理委员会党工委书记。委托代理人周艳,遵义市新蒲新区管理委员会工作人员。特别授权代理。上诉人龚华国、张发容因与被上诉人遵义市新蒲新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新蒲新区管委会)土地行政登记一案,不服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黔03行初6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龚华国、张发容一审诉称:1998年,龚华国、张发容的《农村土地承包证》上记载的承包人口为3人,承包土地面积为3.4亩。2000年4月1日,村干部唐昌亮以承包证有错为由,骗走龚华国、张发容的《农村土地承包证》。2006年,政府征用龚华国、张发容土地时,龚华国、张发容发现仅承包1亩土地(承包人口1人)。2016年8月19日,龚华国、张发容对此不服向新蒲新区管委会投诉,新蒲新区管委会将其投诉转礼仪社区处理,龚华国、张发容对处理不服重新向新蒲新区管委会申请复查。11月16日,新蒲新区管委会回复“不予受理”。龚华国、张发容又向遵义市人民政府申请复核。同日,遵义市人民政府责成新蒲新区管委会处理。12月2日,新蒲新区管委会将龚华国、张发容的申诉材料及遵义市人民政府的意见退回。龚华国、张发容因其《农村土地承包证》被唐昌亮私自更改,希望政府责令唐昌亮退还其《农村土地承包证》或者由新蒲新区管委会重新向其颁证,而新蒲新区管委会不履行这一职责,故请求:判决新蒲新区管委会履行法定职责,向龚华国、张发容颁发《农村土地承包证》。一审法院认为:第一、龚华国、张发容起诉要求新蒲新区管委会履行法定职责向其颁发《农村土地承包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七条“在起诉被告不履行法定职责的案件中,原告应当提供其向被告提出申请的证据”的规定,龚华国、张发容应举证证明其在提起诉讼前向新蒲新区管委会提出申请颁证的事实,但龚华国、张发容并没有提供其向新蒲新区管委会提出申请的证据;第二、龚华国、张发容起诉要求新蒲新区管委会按其原承包土地进行颁证。经查,在第二轮农村土地承包过程中,龚华国最开始的土地承包证上登记承包土地面积为2.8亩,因发包方遵义市红花岗区长征镇新民村(以下简称新民村)发现有错误,遂向遵义市红花岗区长征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长征镇政府)请示变更土地承包合同,长征镇政府批复同意,后新民村根据批复精神及龚华国家庭人员情况对龚华国承包土地进行调整,调整后龚华国的承包土地面积减少。龚华国对长征镇政府的批复不服,申请行政复议并提起行政诉讼,后生效判决维持了长征镇政府的批复。因此,龚华国、张发容诉请要求新蒲新区管委会按其原承包土地进行颁证,其诉讼标的已被生效判决所羁束;第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向承包方颁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者林权证等证书,并登记造册,确认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规定,颁发《农村土地承包证》的义务机关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新蒲新区管委会是遵义市人民政府设立的派出机构,不是独立的县、区级人民政府,不是本案适格被告,经一审法院释明,龚华国、张发容不同意变更被告。综上,龚华国、张发容的起诉不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九)项“有下列情形之一,已经立案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三)错列被告且拒绝变更的;……(九)诉讼标的已为生效裁判所羁束的;……”规定,裁定驳回龚华国、张发容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退还龚华国、张发容。龚华国、张发容不服一审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黔03行初6号行政裁定,判决被上诉人新蒲新区管委会依法履行自己的行政行为。被上诉人新蒲新区管委会在二审法定期间未提出书面答辩。当事人各方向一审法院提供的证据材料已随案移送本院(一审法院卷宗),二审未提交新的证据。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裁定认定的事实一致,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本案中,首先,新蒲新区管委会是遵义市人民政府设立的派出机构,不是本案适格被告,经一审法院释明,上诉人龚华国、张发容拒不同意变更被告;其次,龚华国、张发容诉请要求新蒲新区管委会按其原承包土地进行颁证,其诉讼标的已被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2001)遵行终字第137号行政判决所羁束。一审法院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九)项之规定,裁定驳回龚华国、张发容的起诉并无不当。故龚华国、张发容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一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的,判决或者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滕学东审 判 员 申有量审 判 员 安克佳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法官助理 张利利书 记 员 冀凌馨 来源:百度搜索“”